Charter
 
世界華人數學家聯盟會章 (草案 20150813)


第一章 -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
本會名稱為世界華人數學家聯盟,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為 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Chinese Mathematicians,簡稱 ICCM。

第二條 - 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國際性學術組織,以促進世界各地的華裔數學家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數學研究和學術利益,通過其出版物、會議、宣傳和其他方案,服務數學界為宗旨。

第三條 - 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行世界華人數學家大會。
二、 舉辨學術研討會。
三、 出版 ICCM Notices、數學雜誌及其他出版品。
四、 參加國際間學術交流工作。
五、 設立各獎項,獎勵傑出數學家。


第二章 - 會員
第一條 - 本會會員分成六類、即學術會員 (academic member) 、贊助會員(contributing member)、榮譽會員(honorary member)、法人會員(corporate member)、 學術機構會員(institutional member) 以及學生會員(student member)。

第二條 - 學術會員須具有數學科學相關的博士學位,由兩名學術會員或一個學術機構會員推薦,經理事會(council)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學術會員

第三條 - 學術會員繳交贊助會員會費後(見第四章第二條),即可成為當年度的贊助會員。

第四條 - 榮譽會員須為對本會有明顯或傑出貢獻的個人,由兩名以上理事推 薦,經理事會(council)及董事會(Board of Trustee)通過後,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 凡支持本會宗旨及對支持數學有興趣之大學、學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協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法人會員(corporate member)或學術機構會員(institutional member)。本會為純學術團體,不接受有特定宗教、政治和遊說目的團體成為會員。

第六條 - 學生會員須為在學的博士班學生,並有博士候選人(candidacy)的資格,由所屬的學術機構會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應每年重新申請,學生會員的資格最長為兩年。每個學術機構會員每年最多可提名15位學生會員。


第三章 - 組織及職員
第一條 - 本會由董事會(Board of Trustee)和理事會(Council)共同管理。理事會和 董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力和責任代表本會,並對制定、審查和批 准本會政策及行動有最終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 - 幹事及職員
第一款 - 本會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常務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財 務長一名、會計一名、助理秘書及助理會計若干名。
第二款 - 會長及副會長必須為理事會成員,由各地區所選出理事會成員互選 產生,任期為三年。
第三款 - 常務副會長必須為理事會成員,由會長推薦,經董事會同意後產生,常務副會長的任期為三年。
第四款 - 會長及副會長四人中必須有來自臺灣、港澳(香港和澳門)、中國大 陸和其它地區(臺灣、港澳、中國大陸以外地區)四個地區的代表,每個地區應各有一個代表。
第五款 - 秘書及助理秘書應由會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委任,任期由理事會決定。秘書或助理秘書應列席董事會和理事會的會議,並對會議做詳細的記錄。
第六款 - 財務長、會計及助理會計由董事會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由董事會委任,任期由董事會決定。財務長應列席董事會和理事會的會議。

第三條 - 董事會(Board of Trustee)
第一款 - 董事會成員至少 9 人,會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應為社會知名或 有特殊才能的人士,其中至少五分之三須為國際知名數學家,非華裔的總人數不得超過兩人。
第二款 - 董事會的成員由會長、理事會或董事會推薦(董事會最多可推薦兩人),經理事會審核及通過後擔任,任期應為 6 - 9 年,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款 - 董事會主席由董事會成員互選,經理事會同意後產生。本會會長不得選為董事會主席。
第四款 - 董事會的主要功能是接收及管理本會的資金及財產,對其投資和財產有控制權,並有權訂立契約及處理本會所有商業事務。
第五款 - 董事會必須秉持本會的宗旨及非營利團體的原則來管理本會的資產,並應嚴格遵守個人利益迴避原則。
第六款 - 在董事會的監督下,董事會可把權力和職責下放給本會的財務職員來處理本會的財政事務。董事會也可委派委員會(committee)以促進本會金融事務。但本款所載規定不得解釋為董事會放棄本身管理本會資金及財產的責任。
第七款 - 董事會成員為無給職,董事會成員不得向本會要求薪水或酬金。但董事會成員可向本會申請因出席會議所需的交通和住宿費用。

第四條 - 理事會(Council)
第一款 - 理事會組成人數共 17 人。其中 15 人由各地區推薦,經會員代表投票選舉產生: 臺灣產生 3 位,港澳產生 3 位,中國大陸產生 6 位,臺灣、港澳及中國大?陞H外地區產生 3 位;另外 2 位由會長委派。理事會成員每一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但每一屆最多只能有 9 名成員可連任。
第二款 - 理事會的職責是制定和執行本會的學術政策和管理本會的出版事務,並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第三款 - 理事會的主席由會長擔任。如會長缺席,將由會長指派一位副會長為會議主席。在會長及兩位以上副會長缺席下,理事會不可舉行會議。
第四款 - 理事會成員人數的一半為開會的法定人數。缺席成員可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意見,由秘書在會議中宣讀。
第五款 - 理事會的所有成員都有投票權,每位成員一票。投票均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任何議案,在理事會會議中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投票贊成,即獲通過。
第六款 - 在董事會主席的同意下,理事會可由通訊投票決定各種議案。投票結束時,議 案如有超過可能投票總數一半的人投票,以及在回收的票中有至少三分之二的贊成票,即獲通過。
第七款 - 理事會可設立及授權各委員會行使其若干職責和權力。委員會可代理事會處理經理事會授權的事務。但本款所載規定不得解釋為授權理事會放棄本身制定和管理本會學術政策的責任。
第八款 - 理事會有權以本會的名義在對影響數學或數學家的議題發表意見,但必須由會長親自對外發表,其他成員不能以本會或本會理事的名義對外發表意見。會長用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聲明前,需得到理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授權。投票可採通訊投票方式進行。
第九款 - 理事會成員為無給職,理事會成員不得向本會要求薪水或酬金。 但理事會成員可向本會申請因出席會議所需的交通和住宿費用。

第五條 - 會員代表(Members at large)
第一款 - 會員代表由各地區推選產生。
第二款- 會員代表有投票權與選舉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六條- 執行主任(Executive director)
第一款 - 本會設執行主任一名,主管本會各辦公室,並負責執行本會一般性的行政事務、籌款及各種出版事務。執行主任是受薪職。
第二款 - 執行主任得理事會同意後由董事會任命。僱用條款和條件應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並應負責定期檢討執行主任的表現。
第三款 - 執行主任必須列席董事會和理事會的會議,但不是這些會議的成員,沒有投票權。

第七條 - Committees(委員會)
第一款 - 世界華人數學家大會籌備委員會
1. 世界華人數學家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應主要就申請單位的學術條件,並考慮其他如財務規劃、組織能力、交通及住宿便利性等因素決定主辦單位、主辦地點及舉行時間。
2. 理事會決定主辦單位及地點後,應成立臨時委員會(Ad hoc committee )負責籌備大會,臨時委員會應設置以下兩個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 (i) 在地籌備委員會(local committee)及(ii) 大會學術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會議結束後臨時委員會即自動解散。
3. 大會學術委員會由 20 位成員組成,會長為當然主席,主辦單位可推薦兩位成員為當然代表,其餘成員由理事會決定,但理事會成員(會長除外)不得為學術委員會的成員。
4. 大會學術委員會負責大會各學術事務,包括推薦大會邀請講員(但非華裔人士不得超過總數的 15%) 、決定大會主題、各子領域及決定各領域學術小組(panel)的人選。
5. 在地籌備委員會(local committee) 的成員由主辦單位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決定。在地籌備委員會負責場地、設備、住宿、交通、接待等安排,並應協助參加者申請相關簽證。在地籌備委員會並可向理事會推薦部分大會邀請講員的人選。
第二款 - 學術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
1. 學術委員會協助理事會處理本會有關學術事務,包括協助管理各期刊及叢書、推薦編輯委員及主編,並向理事會提供有關制定和執行各學術政策的建議。
2. 學術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在數學研究上有卓?V貢獻的數學家。由理事會委任,任期為三年。
第三款 - 編輯委員會(editorial committees)
1. 本會所出版的每一份期刊或刊物都應有一個編輯委員會。編輯委員會成員由學術委員會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決定,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2. 期刊的主編由學術委員會推薦,經理事會及執行主任同意後決定,任期由理事會決定。
3. 如遇到有重大的爭議時,編輯委員會應把該爭議的事項提交理事會決議。
4. 所有出版物的財務計畫,必須得到執行主任、財務長及董事會同意。

第八條 - 辦公室
本會於臺灣、香港、北京各設一個辦公室。臺灣設於臺灣大學、香港設於香港中文大學、北京設於北京清華大學,每個辦公室應設有秘書兩名。會員資料、 會議紀錄、期刊和出版品的資料和典藏由臺灣大學辦公室負責管理和收藏。


第四章 - 會費和會員權利
第一條 - 學術會員的年費應由理事會決定,並經董事會核准。會員可主動付更多的會費。 經董事會的批准下,理事會可在特殊情形下對本會能有互惠協議的組織成員給予會費優惠。

第二條 - 贊助會員每人每年的最低會費應為學術會員會費的10倍。贊助會員可主動付更多的會費。

第三條 - 學術機構會員最低會費應由理事會決定,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學術機構可付比最低會費更多的會費。

第四條 - 學術機構會員的權利應依照他的會費由理事會在董事會的批准下決定。 這些權利應包括獲得 ICCM Notices 和在機構中可被提名成為學術會員的總人數。

第五條 - 法人會員的會費和權利應該由理事會建議,經董事會批准後決定。

第六條 - 學生會員的年費應為學術會員會費的二分之一,會費由其所屬的學術機構會員支付。

第七條 - 每位已繳交會費的學術會員或贊助會員應獲得該年度的 ICCM Notices以做為會員權利。

第八條 - 每位學術會員可透過一次性付款成為終生會員。資格和費用由理事會 在董事會的批准下建立。終生會員之後將免除支付會費的義務,身份和權利與學術會員相同。


第五章 - 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及職員的產生
第一條 -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的產生
第一款 - 本會會長及三位副會長由各地區所選出 15 位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二款 - 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推薦,經董事會同意後產生。
第三款 -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資格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必須為理事會成員,並為國際知名華裔數學家,在十年內有重要和傑出的數學貢獻。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的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第一任會長可連任兩次,任期最長為九年。十五年內必須分別有來自臺灣、港澳及中國大陸的代表擔任會長。上屆會長不能擔任應屆常務副會長。

第二條 - 理事會的產生
第一款 - 本會理事會成員必須為本會會員,並且必須是在數學研究上有卓越貢獻的數學家。
第二款 - 理事會的地區代表,應由各地區推薦候選人(臺灣推薦 4-6 位,港 澳推薦 4-6 位,中國大陸推薦 8-12 位,其他地區推薦 4-6 位),由全體會員代表投票選出臺灣 3 位,港澳 3 位,中國大陸 6 位,臺灣、港澳及 中國大陸以外地區 3 位,共 15 位。

第三條 - 會員代表的產生
第一款 - 會員代表必須為本會會員。
第二款 - 會員代表依下列方法由各地區推選產生,任期為三年。
1. 臺灣、港澳及中國大陸的會員代表由各學術機構會員依下列比例推選產生:
  • 中國大陸: “985 工程”的大學,每校推選三人; “211 工程”的大學,每校推選二人; 中國科學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下的四個研究所,每所推選五人。
  • 臺灣:頂尖大學計劃大學,每校推選三人;中央研究院,全院推選六人;其他大學依數學系所的規模,每校推選一至二人(專任教師 20 人(含)以上,每校推選二人; 專任教師 19 人(含)以下,每校推選一人)。
  • 香港各大學,每校推選三人; 澳門大學推選三人。
2. 臺灣、港澳及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的會員,在上一屆世界華人數學家大會擔任邀請講員者,經理事會確認後,即成為應屆會員代表。

第四條 - 職員的補選
第一款 - 如本會的會長辭職或沒法履行會長的職務時,由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的職務,直到下屆會長選出為止。如常務副會長沒法代理會長的職務,經由董事會批准,理事會得委派一位副會長代理會長的職務,直到下屆會長選出為止。
第二款 - 任何選出的董事於在職期間死亡或辭職,其產生的空缺必須經第三章第三條第 二款所記載的方法,選出遞補。
第三款 - 任何理事會成員於在職期間死亡或辭職,其空缺應在下次的選舉中遞補。但當理事會成員少於12 人時,就必須進行補選。補選依第五章第二條第二款所記載的方法進行。
第四款 - 任何職員在就職前死亡或拒絕服務,其空缺將以曾任職該職位的同樣 方式產生遞補。


第六章 - 職員的解任
第一條 - 本會的理事在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解除職務者。

第二條 - 本會各職員(包括會長、理事會和董事會成員)有違反法令、濫用權力 或有違反學術、教育和非營利團體宗旨?漲甈乾氶A得經理事會決議及董事會同意後,予以罷免及解除職務。


第七章 - 會議
第一條 -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通訊會議一次及至少每三年召開實體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通訊會議可已電郵、電話或視訊方式進行。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二條 -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與董事會召開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三條 - 會員代表大會
一、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並應與世界華人數學家大會同時召開。
二、 會員代表大會之內容包括:
1. 報告工作計畫、工作內容及預算、決算。
2. 訂定與修改章程。
3. 議決財產之處分。
4. 議決本會之解散。
5.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三、 任何議案,如在有全體會員代表百分之十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大會中,獲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支持,即獲通過。


第八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出版品的收入。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條 - 本會所出版的期刊或刊物的名稱及出版權不得出售及轉讓。

第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會長、執行主任及財務長編造年 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理事會及董事會通過 。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財務長及會計編造年度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會計師審核後,提理事會及董事會通過。

第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經過結算剩餘的資產應平均分成三份,由現任的理事會及董事會以指定支持數學教育及數學研究用途的方式,捐贈給臺灣、香港和中國大陸三地的教育部門。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第一條 - 本章程可在理事會的建議及全體會員代表的決議下被修正。章程修正 的建議必須在理事會的會議中進行,如獲理事會三分之二出席成員的贊成票, 修正案即交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正案必須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才獲得通過。
1. 臺灣、港澳、大陸及其它地區等四個地區各有至少百分之十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2. 獲得每個地區出席會員代表中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

第二條 - 本會的解散本會之解散,得以臺灣、港澳、大陸及其它地區各地區會員百分之六十以上之可決解散之。